安防经销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条件(暂行)
第一条 本标准是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(以下称中国安防协会)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制定。本标准适用于安防经销企业资质等级认定。
第二条 安防经销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:特级、一级、二级、三级。特级为最高级别。
第三条 特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,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。
(二)企业近三年的收入总额不少于6亿元,财务数据真实可信,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(三)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,工作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。
(四)经过登记的售前工程师不少于20名、售后工程师不少于30名。
(五)通过GB/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(六)具有一级以上安防制造企业或行业领先制造企业出具的年度授权书。
(七)具有完善的安防产品售后服务措施。
第四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,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。
(二)企业近三年的收入总额不少于1.2亿元,财务数据真实可信,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(三)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,工作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。
(四)经过登记的售前工程师不少于10名、售后工程师不少于15名。
(五)通过GB/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(六)具有一级以上安防制造企业或行业领先制造企业出具的年度授权书。
(七)具有完善的安防产品售后服务措施。
第五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,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。
(二)企业近三年的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,财务数据真实可信,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。
(三)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,工作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。
(四)经过登记的售前工程师不少于5名、售后工程师不少于10名。
(五)通过GB/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。
(六)具有二级以上安防制造企业或行业领先制造企业出具的年度授权书。
(七)具有完善的安防产品售后服务措施。
第六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,具有与从事安防经销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。
(二)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。
(三)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,配备有专门人员。
(四)建立适合安防经销企业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。
(五)具有3家以上安防制造企业出具的年度授权书。
(六)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安防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。
(七)具有完善的安防产品售后服务措施。